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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金所理财有骗局么 操纵市场和老鼠仓司法解释7月1日起施行 明确构成要件及量罚标准

温馨提示:本文最后更新于2025年4月11日 13:07,若内容或图片失效,请在下方留言或联系博主。
摘要

但也有不少平台假借金融创新之名,大行非法集资之实:或借新还旧、击鼓传花;或虚设债权、集资诈骗;或过度包装、招摇撞骗;或巧设名目、套路满满……一些老百姓不明就里,为高回报所惑,拿出全部身家投入其中,最终血本无归,甚至家破人亡。

操纵市场和“老鼠仓”司法解释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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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日报》记者 周芬棉

7 月 1 日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即《操纵市场司法解释》)开始施行。同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即《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司法解释》)也正式开始施行。

多年来一直在酝酿,最终得以出台的两部解释,将刑法中这两类犯罪之前仅有罪状而没有司法解释的状况给结束了。

刑法两罪的构成要件及量罚标准得到细化和明确,这为人民法院及检察院办理这两类案件提供了最直接的依据。这是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的重要举措。它的发布施行,一方面有利于妥善解决监管执法和刑事司法面临的现实问题,另一方面有利于提高资本市场违法犯罪成本,还能进一步强化对两类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

两部司法解释发布幕后背景

北京大学法学院的王新教授参与了这两部司法解释的专家论证会。他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是我国 1997 年刑法所设立的罪名。当时证券法尚未颁布,该罪名具有一定的超前性。之后,又经过了刑法修正案(一)和刑法修正案(六)的两次修订,到现在已经有 20 多年了。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于 2009 年被刑法修正案(七)新增设,到现在已有 10 年之久。如同其他诸多罪名一样,我国在制定刑法时遵循“宜粗不宜细”的原则,显得较为笼统。对于这两个罪名,必须有司法解释来对其进行细化,不然在司法实践中会难以进行操作。

王新教授表示,“两高”对这两部司法解释进行了长时间的酝酿。在 2017 年的全国金融工作会议上,强调了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的重要性与紧迫性。“两高”开展了多方调研工作,证监会以及公安部等多方面都积极参与其中,并且结合当下的司法实践情况,这两部司法解释逐渐基本成形。2017 年 9 月经过专家论证,之后又历经多次论证与研究,凝聚了各有关方面的智慧,最终得以面世。这是一个了不起的成绩,应当充分予以肯定。

最高法院刑三庭的副庭长姜永义进行了透露,在对两部司法解释进行起草和制定的过程中,主要存在着四个方面的原则以及相关的考虑。

坚持罪刑法定,并且严格依法。罪刑法定原则属于刑法的基本原则。要正确理解并把握立法精神,还要严格依法对法律进行准确解释,这是起草解释所坚持的首要原则。两部司法解释是对刑法条文含义及适用标准的具体阐释。它以刑法规定为依据,对于操纵证券、期货市场以及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等犯罪行为的界定,还有确定的定罪量刑标准等内容,都未超出刑法规定范围。这样能确保罪刑法定原则在司法实践中得以贯彻落实,也能保证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

首先,要立足于司法实践,以解决实际问题为目标,这也是制定司法解释的关键所在。在起草司法解释的过程中,最高法院以及最高检察院的相关部门针对这两种犯罪的法律适用事宜展开了深入的调研工作,全面地收集了相关的情况与案例,并且对其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系统的梳理。在此基础上,坚持以问题为导向,结合司法实际情况。明确了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的定罪量刑标准,明确了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的定罪量刑标准。明确了一些有争议的法律适用问题,明确了统一司法标准的相关内容,明确了统一法律适用的相关内容,确保了刑法能够得到正确实施。

再次是贯彻宽严相济,注重惩治效果。制定司法解释一直坚持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这一重要原则。两部司法解释一方面坚持从严惩治证券、期货犯罪,另一方面切实做到区别对待,以分化瓦解犯罪分子。规定如果行为人符合定罪处罚标准,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有认罪悔罪表现,并且积极配合调查,退缴违法所得,那么就可以从轻处罚;倘若犯罪情节轻微,还可以依法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同时,要切实将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所确立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贯彻落实。如果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认罪认罚从宽适用范围和条件,那就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进行处理。这样做能够确保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实现有机统一,从而更好地达成惩罚和预防犯罪的目的。

首先是坚持发扬民主,以此来凝聚法治共识。制定司法解释的过程具有发扬民主和凝聚共识的特性。在起草司法解释期间,先后多次组织并召开了专家论证会,以此来听取各方的意见和建议。并且还征求了全国法院系统、检察院系统以及公安部、证监会等相关部门的意见,同时也征求了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意见,最终达成了广泛的共识。两部司法解释集中了全国法院以及全国检察院的实践经验和司法智慧,同时也凝聚了有关部门和专家学者的法治智慧。这必然有利于获得社会的认同与支持,也有利于在司法实践中得以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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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解释细化六种操纵情形

《操纵市场司法解释》是对刑法中第一百八十二条关于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犯罪的一种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庭长李勇介绍称,《操纵市场司法解释》总计有 11 条。此司法解释是对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中操纵市场犯罪的构成要件以及量罚标准等方面进行的进一步细化和明确。其主要内容包含:第一条明确了“以其他方法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存在六种情形。其一为“蛊惑交易操纵”;其二是“抢帽子交易操纵,也就是利用‘黑嘴’荐股进行操纵”;其三是“重大事件操纵,主要指‘编故事、画大饼’的操纵”;其四是“利用信息优势进行操纵”;其五为“幌骗交易操纵,也称虚假申报操纵”;其六是“跨期、现货市场操纵”。

除此之外,司法解释第一条中有“以其他方法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的”这一句,它被作为第七种情形。王新教授表示,相较于刑法中的“大兜底”条款,这是一种司法解释的“小兜底”,其作用是防止有所遗漏。

王新教授举例,曾有轰动一时的汪建中操纵证券市场案。此案件中,其行为手段难以适用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所列举的前三种具体情形。于是,法院依据该条“以其他方法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的“兜底”条款来定罪量刑。当时,这还引发了巨大的争论。时至今日,司法实践中新型操纵案越来越多。这些新型操纵案需要对“兜底”条款进行细化,要固化出新型的操纵行为,从而为办理操纵证券市场案的司法认识统一提供法律依据。

李勇称,《操纵市场司法解释》明确了诸多方面的内容。其一明确了“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的定罪量刑标准;其二明确了“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的认定依据;其三明确了“违法所得”的数额计算、认定标准;其四明确了单位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其五明确了认罪认罚从宽处罚情形;其六明确了操纵“新三板”证券市场的适用条件和认定标准等。

记者了解到,2010 年有《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此规定对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的立案追诉标准作出了规定。

证监会有关负责人结合上述标准进行解释,《操纵市场司法解释》对操纵市场的入罪及加重处罚的情节标准进行了调整。该司法解释降低了原立案追诉标准所规定的持股比例等相对比例指标,同时新增了成交金额、占用保证金数额、违法所得数额等绝对金额指标。这些调整进一步加大了对操纵市场行为的惩戒力度。

这部司法解释是对刑法条款的细化与明确,同时它顺应了现实需要且趋向严格。

记者对证监会官网公开的每年处罚案件进行了统计。近年来,操纵市场案件呈现出一些特点,数量一直居高不下,罚没款在不断增加,参与人数也在直接上升。2018 年罚没款最多的是高勇操纵“精华制药”案,罚没金额高达近 18 亿元。控制证券账户数量最多的达到 436 个自然人账户和 25 个机构账户,是阜兴集团等人作案。金额大、账户多、方式新这些特点成为其显著特征。

姜永义来自法院一线,他表示从司法实践来看,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犯罪具备多方面的特征:

涉案金额较大,且社会危害明显。这类犯罪的涉案金额常常达到上亿元,会对证券、期货的交易价格产生影响,引发市场出现波动,极大地损害了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对国家的金融安全和稳定也构成了危害。

专业性较强,操纵的方法呈现多样化。犯罪分子通常具备较深厚的专业背景,对资本市场的运行规则以及信息技术较为熟悉。他们通过采用公司化的“流水线作业”方式,借助资金优势、信息优势,并且联合“黑嘴”进行荐股等手段,来操纵证券、期货市场。

犯罪手段更为隐蔽,查处起来难度较大。证券和期货交易具备无纸化以及信息化等特性,犯罪分子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的手段变得更加网络化且智能化,这使得调查取证的难度加大,给认定犯罪带来了困难,从而致使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犯罪的实际发生案件数量与被查处的案件数量之间存在较大的差距。

司法解释有效规制“老鼠仓”

证监会有关负责人称,《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司法解释》细化了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四款中“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犯罪的构成要件和量罚标准”。明确了“未公开信息”的范围界定、“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的认定以及违法所得的计算等重要问题。并且从进一步有效规制“老鼠仓”违法犯罪行为的角度出发,对本罪入罪和加重处罚的情节标准进行了调整。

其三,在行为人“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方面,明确应当从六个方面进行综合认定,以防止行为人利用规则和制度的漏洞来逃避法律追究。

同时,要加大惩处的力度。对于出售或者变相出售未公开信息的情形,以及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的情形,还有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情形等,若违法所得数额在一般入罪标准(100 万元)的基础上降低一半(50 万元),就可以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的副主任缐杰表示,这部司法解释作出上述安排的原因,是检察机关在办理这类案件的过程中遇到了一些问题。这些问题,既具有办理操纵市场案所面临的共性,又存在一些差异。

缐杰介绍称,在司法实践里,检察机关在办理利用未公开信息进行交易的犯罪案件时,发现这类案件具有一些特点:

一是发案领域变得越来越广泛。检察机关所办理的案件涵盖了基金、银行、证券、保险、资产管理等诸多领域。这些案件逐渐从证券的发行、交易环节扩散到了基金托管、资产评估等环节。并且呈现出传统风险与新型风险相互交织在一起的特点。

一是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利用职务便利获取特定信息;二是与外部人员相互勾结且明确分工;三是有人负责操控指挥;四是有人负责调集资金;五是有人负责传递信息;六是甚至在证券监管机构调查期间达成攻守同盟;七是呈现出明显的“团伙化”特征。

一是犯罪分子文化程度较高。二是犯罪分子精通金融知识。三是犯罪分子从业经验丰富。此类案件中,犯罪分子作案前计划十分周密,作案时会采取隐蔽的手段,作案后不容易留下犯罪痕迹,这就使得对证券犯罪的发现较为困难,取证也很困难,认定同样困难。

三是犯罪手段呈现网络化倾向。随着信息网络技术的进步,证券市场普遍实行无纸化交易等举措,电脑自动撮合成交和集中托管也随之而来。这让犯罪分子的股票操作和信息传递行为更易隐匿,瞬间即可完成犯罪,从而增加了案件查办的难度。

刑法条款:

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

存在以下情形之一时,若操纵证券、期货市场,且情节严重,那么将被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同时要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倘若情节特别严重,就会被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且要处罚金。

单独进行买卖,或与他人合谋进行买卖,通过集中资金的优势,或集中持股、持仓的优势,亦或利用信息的优势,联合起来进行买卖,或者连续进行买卖,以此来操纵证券、期货的交易价格,或者操纵证券、期货的交易量。

他人相互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进行证券、期货交易,从而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或者自己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进行证券、期货交易,进而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

在自己实际掌控的账户之间开展证券交易,或者将自己当作交易对象,进行自买自卖期货合约的行为,这种行为会对证券、期货交易价格以及证券、期货交易量产生影响;

(四)以其他方法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的。

单位若犯前款所提及的罪,那么应对单位判处罚金。同时,对于单位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需依照前款的规定进行处罚。

刑法规定了第一百八十条,此条涉及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以及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

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者,或是非法获取此类信息的人员,在证券发行、证券及期货交易,或是其他对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之际,买入或卖出该证券,或者进行与该内幕信息相关的期货交易,亦或泄露该信息,或者明示、暗示他人进行上述交易活动,倘若情节严重,将被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同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金;若情节特别严重,会被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单位若犯前款所提及的罪,那么会对单位判处罚金。同时,对于单位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会处以五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范围,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

他们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信息,违反规定,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证券、期货交易活动,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集资诈骗必须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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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日报》记者 马树娟

7 月 10 日,百亿规模的“善林金融”案在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开始进行审理。公诉机关称,到案发之时,善林金融通过非法募集资金的方式,总计达到了人民币 736.87 亿元。此案件涉及到全国范围内的 62 万多人。其中,有 25 万多名被害人的本金 217.79 亿元尚未得到兑付。

善林金融是近年来众多爆雷互金平台中的一个代表。它与关联平台牵涉的投资人数量众多,涉及的地域范围很广,未兑付的金额也很大,这些情况刷新了多项纪录。

2013 年之后,借着互联网行业迅猛发展的势头,像 P2P 网贷这类的各种互金平台纷纷涌现出来。在这些平台当中,有不少是专注于推动金融创新并且促进普惠金融发展的。有不少平台打着金融创新的旗号,却干着非法集资的勾当:有的借新还旧,就像击鼓传花一样;有的虚设债权,进行集资诈骗;有的过度包装,到处招摇撞骗;有的巧设名目,充满了套路……一些老百姓不清楚其中的缘由,被高回报所迷惑,把全部身家都拿出来投入进去,最后不但血本无归,甚至还家破人亡。

2018 年网贷行业爆雷潮之后,非法集资犯罪案件一直处于高发多发的状态。特大规模的非法集资案件在不断增多,涉案金额也在持续攀升。据不完全统计,到 2019 年 2 月为止,各地公安机关已经对 300 多个存在非法集资嫌疑的网贷平台展开立案侦查,案件的受害者达到上亿人。众多受害人四处进行上访活动,在各处维护自身权益,这严重对社会稳定造成了影响。非法集资俨然成为一颗社会“毒瘤”。

监管部门其实早就发文明确将 P2P 网贷定位于信息中介,而非信用中介。然而,为何仍有诸多平台会突破法律底线,去从事非法集资活动,甚至是集资诈骗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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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在采访中发现,这与犯罪成本低以及刑罚威慑力弱存在关联。2015 年,刑法修正案(九)将集资诈骗罪的死刑规定予以删除。按照现行刑法的规定,倘若认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其最高刑期不会超过 10 年有期徒刑;即便被认定为集资诈骗,最高能判处无期徒刑,然而生命能够得以保全。正因如此,在面对巨额资金的诱惑时,一些人便敢于以身试法。

同时,在这样的刑事政策背景之下,一些网贷平台的实控人在平台爆雷之后,首先想到的并非积极推进风险的化解。他们有的会跟投资者“打太极”,有的则抛出毫无诚意的拖延兑付方案,还有的甚至会主动自首。因为在他们的观念里,只要失去几年的人身自由,或许就能够将平台所吸收的巨额资金最终占为己有。在权衡利弊得失之后,自首这种行为,相较于拒不退赃以及拒不提供赃款追缴线索而最终被判入狱的情况,反而是一种性价比更高的选择。

但对于很多参与投资的老百姓来说,除了要让不法分子受到惩罚之外,他们更在意的是能否尽量挽回经济损失。在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资产的同时,怎样促使平台实控人尽最大可能去弥补投资者的损失,就成为了当下最为紧要的事情。今年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马兰提出建议,要对刑法中有关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条款进行修改。她指出,对于那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诈骗方法进行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并且不积极退赔,给国家或者人民群众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产生较大社会影响的行为,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且不得减刑,或者判处死刑并没收财产。

这番建议赢得了投资者的热烈响应。然而,修法是一项极为严肃且漫长的工作,集资诈骗罪是否适用死刑还需要进行充分的调研和论证。但面对那些接连不断、性质恶劣且让投资者遭受惨重损失的集资诈骗案件陆金所理财有骗局么,增强刑事打击力度应当成为大家的共识。司法机关需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于犯罪情节严重且主观恶性大的集资诈骗犯罪分子,要切实秉持从严惩处的方针。要提高此类犯罪的重刑率和监禁刑率。同时,要依法充分运用好财产刑,以确保刑罚的效果。

司法机关是守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它一定要充分认清一些案件的本质,这些案件是以金融创新、民间借贷为名的违法犯罪案件。并且要进行罪责刑相适应的审判。

以“套路贷”作为例子,这类案件对人民群众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造成了严重侵害,同时也破坏了社会经济秩序。然而,在之前,因为它们都打着民间借贷的旗号,并且大多有相对“规范”的合同文本作为依托,所以在一些地方办理此类案件时,不同程度地出现了“不会打”或者“打不准”的问题。

今年 4 月 9 日是个好时候。两高两部联合印发了《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此意见揭示了“套路贷”假借民间借贷之名、行非法占有之实的原本面貌。同时还列举了套路贷常见的犯罪手法和步骤。这些内容为司法机关准确甄别、依法严惩“套路贷”犯罪提供了准确依据。司法机关依据此情况审判了众多“套路贷”案件,这些案件起到了有力的作用,震慑了“套路贷”违法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同时,切实保障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也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沉疴需用猛药。非法集资犯罪案件持续高发多发,这既严重影响了众多被害人的家庭生活,又严重破坏了国家金融秩序,对国家金融安全造成危害。只有持续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依法进行从严从重打击,充分发挥出法律的威慑力,才能够有效震慑不法分子,守护好老百姓的钱袋子,从而守护好国家的经济安全和社会的和谐稳定。

资金盘爆雷现象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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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全媒体记者 伍洲奇

8 月 1 日,著名刑辩律师、北京紫华律师事务所主任钱列阳在接受《法人》记者专访时,直截了当地指出,金融企业家存在的一个最大缺点是对资金池的产权意识缺失。

7 月 18 日之前,有一则消息在投资圈传开。这则消息称,中国平安旗下的理财平台陆金所,宣布要退出 P2P 业务。对此,业界人士发出感慨,称“互联网金融从此步入冰河时代”。在采访过程中,记者发现,近些年来,已经有数百家 P2P 公司以及资金盘相继出现崩盘的情况。

资金盘崩溃后,留下了损失惨重的投资者。同时,也留下了无数的法律纠葛,刑事、民事、行政等多类纷争相互掺杂在一起。正因如此,投资者利益的保护以及企业家风险的防范,成为了当下的热点话题。

资金盘违规乱象

钱列阳在在北京紫华律师事务所办公室,递给记者一本新著,这本新著是《证券期货犯罪十六讲》。钱列阳称,阅读这本书能够让金融人增添一点法律意识,也能让法律人多获得一点金融知识。钱列阳还表示,许多金融企业家并未弄明白,公司资金池里的资金并非属于公司,也并非属于企业家个人,他们对这些资金没有所有权,仅能行使管理权。

钱列阳认为,金融企业家所获得的报酬仅仅可以是佣金,这属于劳动报酬。并且不可能是红利和孳息,只有具备产权这一条件,才能够获得红利和孳息。

在司法实践里,很多 P2P 资金盘公司由于诸多原因,将公司资金池产权的归属给弄混了,致使公司高管陷入困境的情况并不少见。记者对公安机关和媒体所披露的案件进行梳理后发现,资金盘的违法违规行为多种多样,且各自具有特点。

较为常见且涉案资金量最多的,是一些打着金交所、文交所、借贷旗号来实施庞氏骗局的平台,例如 e 租宝。e 租宝从 2014 年开始成立,到 2015 年末出现跑路情况,历经了一年多的时间,其累计交易发生额达到了高达 700 多亿元之多,涉及的人数达到了 90 余万人。昆明泛亚这家交易所号称全球最大的稀有金属交易所,致使 22 万名投资者的 430 亿资金无法追回;上海中晋在案发之时,未兑付的金额达到 52 亿元,并且涉及 1.28 万余名投资者。

在资金盘中,微商传销模式较为普遍。像安徽合肥的“云梦生活”案,到案发时,这个传销组织已发展出 28 万余名注册会员,层级达到 214 层,有 3 万余人交纳了会费,涉案金额高达 2.8 亿元。河南许昌的“诚信买卖宝”案,涉及全国 20 多个省份,拥有 80 余万个注册会员,涉案金额达 200 亿余元。

有一些资金盘打着消费返利、合法消费模式的外衣,让人难以防备。比如人人公益,它上线仅一个月,就非法集资超过 10 亿元;再如万家购物,涉案金额达到 240 亿元,其董事长最终被判处 15 年有期徒刑。

资金盘当中最时髦的,要数那些打着虚拟货币、新概念外汇等国际化口号来进行融资的平台。比如 GCB 光彩币,它的注册会员有数十万之多,涉案金额达到上亿元;还有 EGD 网络黄金,其注册会员有 50 万人,涉案金额为 109 亿。

有一些资金盘极其无耻无德,它们打着养老、善孝、爱心的旗号,像善心汇、老妈乐这类平台就是如此。这些资金盘借着爱的名义,实际上是在进行诈骗行为,幕后的操盘者最终都无法逃脱法律的严厉制裁。

投资者损失惨重

资金盘动辄涉及数以亿计的资金,一旦它崩溃,投资者的财产就会面临血本无归的危险。

记者发现,在微信群和 QQ 群中,聚集了许多维权的投资者。有投资者称,为避免风险集中,自己将资金分散投入不同的 P2P 平台,然而这些平台却全都崩溃了。网友把此情况总结为一个段子,当作茶余饭后的谈资,即:没把鸡蛋放在一个篮子里,却把所有篮子放在了一辆车上。

投资存在风险,理财需要谨慎。每个“韭菜”都曾被这样的话教育过。记者进行观察后发现,从开始的野蛮生长到后来的泡沫破裂,P2P 的这场盛宴仅仅持续了数年时间,如今已经渐渐难以继续维持下去。而投资者仅仅用了几个月的时间,就从想要尝试到悲痛欲绝,人性的贪婪以及弱点也在这个过程中完全展现了出来。

不难发现,许多当初一同进入 P2P 领域的投资者,如今已成为一同战斗、声讨平台方的伙伴。有的在维权群里愤怒地控诉平台方,有的则一起前往异地进行维权。令人惊讶的是,在这些集体维权的人当中,竟然有卷走他人维权费用后逃跑的陆金所理财有骗局么,也就是 P2P 维权群再次遭遇集资骗局。

资本在有 10%的利润时会保证到处被使用;资本在有 20%的利润时能活跃起来;资本在有 50%的利润时会铤而走险;资本为了 100%的利润敢践踏一切人间法律;资本有 300%以上的利润时敢犯任何罪行,甚至敢冒绞首的危险。一位业内人士引用马克思的话,概括了资本和人性逐利的“原罪”。

这些为了利润而践踏法律的人,必然会面临法律的严厉惩处。然而,投资者的财产却已经消耗殆尽,他们在维权的道路上也举步维艰。

如何规避风险

对于资金盘出现爆雷的情况,警方的侦查工作一直没有停止。在通报一桩桩案件时,记者发现,与对犯罪嫌疑人进行逮捕以及冻结资产相比,通报内容中还有一个极为重要的信息,而这个信息往往容易被读者忽视,那就是平台的回款能力。

在一波波资金盘的爆雷潮里,投资者的“钱袋子”受伤最为严重。而要将投资者的损失降到最小,与变卖资产等筹措资金的方式相比,平台的回款能力更为直接,它就相当于平台自身的造血细胞。

警方在解决涉案资金盘问题时,一方面会对房产等资产进行冻结,另一方面会关注回款能力,同时还会与平台合作方进行约谈,并且加大催收力度,通过内外双管齐下的方式,来解决投资者的资金安全问题。

近日,北京市互联网金融行业协会发布消息指出,在行业合规自律检查期间,各网贷机构需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和社会责任,不能以接受检查为理由而中断或停止正常的经营活动。

警方在层层剥茧并努力为投资者追赃挽损,在此过程中,有一些信息需要投资者留意,以便配合公安机关更好地处理涉案平台的问题。记者留意到,从近年一些资金盘爆雷开始,国家一直在不断加强对这类公司的监管与整治,目的是保证正常的金融秩序以及投资者的利益不受到损失。

2019 年 7 月 6 日,互联网金融整治领导小组与网贷整治领导小组一同召开了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座谈会。会议表明,需将转型发展以及良性退出当作主要的工作方向。严禁新增互联网金融机构,要及时对随意变更股东或者注册地迁址的机构进行处置。引导绝大多数机构通过主动清盘、停业退出或者转型发展等方式,来达成风险出清的目的。

会议表明,到 2019 年四季度时,在合规检查、接入系统以及数据核验等工作已基本完成的前提下,会逐个对在线运营机构实施分类管理,同时通过多种举措来化解风险。专项整治工作依据“成熟一家、纳入一家”的原则,把整改基本合格的机构纳入到监管试点当中。

会议还表示,下半年整治工作会加大力度追赃挽损已出险机构。会及时回应投资人的关切与诉求。也会畅通投诉和维权的渠道。

北京德和衡(深圳)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蒋阳兵律师称,在互金公司良性退出时,关键在于怎样利用好司法的兜底救济来实现高效清收止损。所以,当下怎样高效利用司法救济对互金公司进行清盘,是核心问题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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