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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疫”行骗如何防?十大秘笈帮您擦亮眼睛

温馨提示:本文最后更新于2024年4月17日 10:03,若内容或图片失效,请在下方留言或联系博主。
摘要

涉疫诈骗犯罪高发既要严厉打击又要谨防受骗——最高检涉疫情防控检察业务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第一检察厅厅长苗生明就第五批涉疫典型案例答记者问01这是最高检一个月来发布的第

疫情诈骗犯罪高发

既要严厉打击,又要谨防上当受骗。

——最高人民检察院涉疫情防控检察业务

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

苗生明 第一检察院院长

就第五批涉疫典型病例答记者问

01

这是近一个月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的第五批典型案件。 这批案件重点关注哪些与疫情相关的犯罪?

苗生明:疫情发生以来,最高人民检察院已发布五批典型案件。 此前发布的四批典型案件中,第一批案件类型选择广泛,体现了案件范围广、类型多、兼顾物理处置和程序适用的特点; 第二批进一步突出打击重点,同时结合案件事实认定和法律统一适用; 第三批典型案例进一步体现专业特色。 5起案件中,有3起属于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案件,法律要旨中对“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进行了阐述。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适用范围; 第四批典型案件重点关注与疫情防控相关的经济犯罪,特别是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犯罪。

与前四批典型案件相比,本次发布的第五批典型案件包括严某冒充“海归富豪”谎称可以代购“3M”口罩的诈骗案、并通过微信发放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和口罩。 制作实物照片等虚假“证书”的陈某某涉嫌诈骗,李某某冒充教师潜入学生家长QQ群发布虚假培训通知骗取培训经费,均被涉嫌诈骗。 可见,本次发布的5起典型案件均是不法分子在疫情特殊时期实施的诈骗犯罪。

疫情期间诈骗犯罪是最大类别,发案率高、覆盖面广、社会危害大。 它们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和疫情防控期间社会秩序的安全稳定,引起我们的“特别关注”。 从目前统计数据看,疫情发生以来检察机关办理的涉疫情犯罪案件相对集中于诈骗罪、寻衅滋事罪、妨害公务罪、妨碍公务罪、寻衅滋事罪等。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不合格医疗器械罪。 从犯罪数量来看,此类犯罪占全部案件的80%。 其中,诈骗犯罪所占比重最大。 截至3月11日,检察院已批准逮捕涉嫌诈骗罪869起案件917人,起诉516起案件545人。 逮捕和起诉的案件占所有与疫情相关的犯罪案件中的四起。 抓捕总数约50%,批量抓捕数量超过50%。 因此,我们认为,针对当前涉疫诈骗犯罪高发的情况,有必要公布典型案例,指导检察机关办理相关案件,同时向人民群众普及相关法律知识,警示防范。违法犯罪行为。 我们从全国各省级法院报送的50余起诈骗案件中,精选了5起诈骗案件集中发布。

02

涉疫情诈骗典型案件有何特点? 为什么要从50多个案例中选择这5个案例?

苗生明:这5起涉疫诈骗典型案件,延续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涉疫典型案件的梳理、指导、深化、教育精神。 从目前办案情况看,疫情防控期间诈骗犯罪主要有以下特点:

一是虚构提供防护物资诈骗犯罪尤为突出。 从办案情况看,本次疫情防控期间涉及诈骗犯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大部分利用紧缺的疫情防护物资实施诈骗。 这5个典型案例中有4个与口罩有关。 其他还包括骗取培训费、骗取社会捐款、利用火车票、船票改签、退票、提供病床等。

二是犯罪手段网络化特征突出。 从目前办理的案件来看,大部分诈骗犯罪都是通过微信、QQ、淘宝等网络平台实施的。 信息网络传播具有广泛性和虚拟性的特点。 此类犯罪社会危害性更大,给司法办案带来更大挑战。

三是犯罪数量大。 受防护物资短缺、信息网络覆盖面广等因素影响,这些诈骗犯罪涉案金额往往达数十万、数十万,甚至数百万,严重侵犯人民群众的合法财产。

四是犯罪具有明显的地域特征。 虽然全国几乎所有省(区、市)都有诈骗犯罪,但大部分集中在经济发达的长三角、珠三角地区。

从筛选标准来看,5个典型案例主要突出以下要素:

一是依法严惩社会危害性较大的犯罪行为,充分发挥刑罚的震慑作用。 例如,广东吴某某诈骗案中,被告本人是一家前制药公司的医药代表。 犯罪区域横跨山东、浙江、安徽等多个省份,涉案金额超过160万。 其诈骗行为社会危害极大,也给他人造成了巨大伤害。 造成巨大财产损失,最终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对犯罪分子起到了有力的震慑作用。

二是造假主体不同,手段多样。 这5起案件中,有的冒充富人回国实施诈骗,如上海严某诈骗案; 有的冒充厂家实施诈骗,如浙江省浦江县徐某清诈骗案,被告声称拥有生产线。 公司; 有的冒充班主任实施诈骗,如江苏省南京市李某某涉嫌诈骗案; 还有人对熟人、朋友实施诈骗,如上海严某诈骗案、浙江省浦江县徐某清诈骗案等。 该案涉及诈骗微信好友,广东省阳春市吴某某诈骗案涉及诈骗前商业客户。 这5起案件涉及多种诈骗手段。 可以说,犯罪分子捏造、伪造各种理由、资质、信息来诈骗财物。 揭露这些违法犯罪事实,可以对公众起到警示作用。

第三,受害主体的多样性。 这5个案例不仅包括急需口罩等防护物资的普通民众,还包括已复工复产的中小企业、防护物资销售商、社会捐赠的爱心人士,甚至是爱心人士。疫情防控期间利用互联网进行教育培训。 学生和家长都成为不法分子诈骗的目标。 而且,利用QQ群、微信朋友圈“杀熟人”也成为诈骗犯罪的重要特征。 通过这些案例,我们想告诉善良的人们,诈骗离我们并不遥远,一定要提高警惕。

03

与疫情相关的诈骗犯罪占检察机关办理的涉疫情犯罪案件的40%。 为什么此类犯罪如此频繁发生? 具体来说有哪些类型呢?

苗生明:诈骗是常见、多发的犯罪行为。 我们总结了疫情期间常见的10类诈骗案件:

一是虚假销售防疫物资诈骗。 不法分子利用微信、QQ、电话、短信等冒用厂家名称、捏造厂家代理商身份、或谎称有医用口罩等,收到货款后,以各种理由推卸、逃避和拒绝交付货物。 他们甚至可能屏蔽微信或发送其他低价值材料来诈骗他人财物。

二是谎称为慈善事业筹集资金进行诈骗。 不法分子冒用民政部门、“红十字会”等慈善机构、志愿者协会等名义远程付款怎么防骗,提供单位或官方网站、平台等虚假证明,谎称筹集慈善资金投入防疫工作,或谎称因疫情失去亲人或受伤。 在遭受重大损失等情况下博取同情,诈骗特定或不特定人员的财产。

三是推销、销售药品、保健品进行诈骗。 不法分子冒充政府部门、疾控单位、药物研究机构、公益组织或“老中医”、“健康专家”、“权威人物”等推销、销售所谓抗疫药品,为公众特别是老年人提供增强免疫力的保健服务。 物,从而诈骗财产。

四是利用学生网课实施诈骗。 不法分子以教师或学校工作人员名义,在微信群中发布二维码或提供银行账户,索要缴纳班费、学费、书本费等,或在网课中插入链接,引诱学生点击获取银行账户牌。 、微信、支付宝等密码诈骗财物。

五是冒用单位、企业名义实施诈骗。 犯罪分子冒充单位领导、业务经理等,利用内部微信、QQ工作群,或采取一对一或点对点的联系方式,以支付员工相关名义要求汇款至指定账户。费用,从而诈骗财产。

六、提供虚假就业、兼职信息诈骗。 不法分子复制互联网上其他用人单位的真实信息链接,或创建虚假用人单位网站,以缴纳押金、考试费、体检费、报名费等名义骗取财产,或通过预付资金和“虚假订单”牟利“扫描二维码收红包”、“出租账户收租金”等远程付款怎么防骗,获取微信和支付宝账户密码并转移受害人资金。

七、冒充各类客服诈骗。 不法分子冒充海关、物流公司、商户、快递等各类客服人员,以受害人财物因疫情滞留或需要检查等为由,要求提供资金担保等缴纳相关费用,从而骗取财物。

八是企业合同诈骗。 犯罪分子谎称能够提供生产经营所需的原材料或者采购产品、货物,冒充签订合同,收取货款和货物后拒绝履行合同,隐匿身份、逃避责任,实施诈骗的行为。财产。

九是针对中小企业贷款诈骗。 不法分子利用假金融机构、网贷平台等名义,或谎称与相关金融机构有合作关系,以无抵押、利率低、手续简单、还款免费为诱饵,诈骗中小微企业。规模企业主和个体工商户。 、获取资金,或者索取贷款保证金、合同审查费和公证费等,骗取财物。

十是以疫情防控检查为名弄虚作假。 犯罪分子冒充国家工作人员,以抽查、监督等名义,威胁防控措施不到位、要求缴纳罚金、购买不必要的物品等,从而骗取财物。

由此可见,疫情之下,人们的注意力普遍被防控吸引,对诈骗的警惕性降低,更容易被不法分子有机可乘。 比如,口罩对于很多人来说是“刚需”,需求量最大、需求范围最广。 大多数买家没有辨别口罩真假的经验,最先成为诈骗目标。 物资的短缺也在一定程度上给了犯罪分子可乘之机。 他们利用虚假信息制造群众恐慌和紧张情绪,并趁机诈骗财物。

再有微信、QQ、朋友圈等网络平台,为诈骗犯罪提供了土壤。 由于网络具有非接触性的特点,一方面会减少犯罪分子的负罪感,增强他们的侥幸感;另一方面也会减少犯罪分子的犯罪行为。 另一方面,网络通讯具有快速、便捷的特点,不法分子作案成本较低,“效率”较高。以往,人们在大批量采购物资时,都会现场核查各种资质。但疫情期间,人们经常通过网络平台查询资质,不法分子可以利用技术操作,以假冒伪劣,以假充真。

此外,在排查过程中,我们还发现不少犯罪分子往往以赌博或高消费为目的实施诈骗。 疫情特殊时期,上游违法犯罪活动导致诈骗犯罪高发频发。 情况也需要引起重视。 我们希望通过典型案件的发布,能够有效震慑违法犯罪,让那些趁机的潜在犯罪分子早日醒悟,从悬崖边退下来。

04

这次典型案件的发布对潜在犯罪能起到什么警示作用?

苗生明:在全国上下齐心协力坚决抗击COVID-19疫情之际,一些不法分子不仅没有出力,反而借机实施诈骗犯罪,充实“国难”,谋取非法利益,这是广大人民群众所不能接受的。 法律不容忍羞耻。 通过整理发布这五个典型案例,我们想传达这样一个信息:

第一个是“不要伸出你的手,否则你会被抓住”。 刚才提到,通过微信、QQ等网络实施诈骗犯罪,是此次疫情期间犯罪分子最常用的手段。 这也说明,互联网不仅可以为公众快速了解信息、进行社交互动提供便利,也可能被不法分子所利用。 被不法分子用来发布诈骗等犯罪信息,实施诈骗犯罪。 但信息网络无法掩盖犯罪行为,更无法“法外”。 利用信息网络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也会留下犯罪痕迹。 司法机关完全有能力运用技术手段精准打击利用互联网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 。 即使你远在千里之外,即使所有机关都用尽,你也逃脱不了法律的制裁。

二是“不要心存侥幸,一旦被发现,将会受到严厉的惩罚”。 疫情防控关系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是当前当务之急。 在此期间,犯罪行为将受到严厉惩罚。 诈骗罪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对于那些想借“国难”赚钱的人来说,一旦触犯刑法,不仅可能被剥夺人身自由,还可能被罚款或没收财产。 最终,他们会落得“身无分文、身无分文”的下场,后悔也来不及了。

05

疫情防控期间,检察院有哪些好的建议提醒大家小心上当受骗?

苗生明:在疫情防控的特殊时期,诈骗分子通常会利用急需防控物资、慈善捐款、急于治病防病、急于找工作、远程教育培训等趁虚而入。 ,利用企业复工复产的机会,利用退票、改签机票的机会实施诈骗。

防范诈骗,必须把握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关注“朋友圈”。 朋友圈里可能有朋友,也可能有骗子。 与不熟悉的人进行金融交易时必须谨慎; 二是选择正确渠道,无论是购买防控物资还是捐赠爱心慈善,一定要选择正规渠道,不要轻信以自己名义或通过非正规渠道出售物资或组织捐赠的行为; 三是存款、转账、汇款时要谨慎支付,保持高度警惕。 ,再三确认,不要轻易向陌生人付款; 第四,保留证据,交易过程中留下聊天记录、付款记录等,同时做好笔记,防止发生纠纷或被骗,留下证据; 第五,果断举报,一旦发现自己被骗,应立即举报,以挽回损失,防止骗子再祸害他人。

此外,我们一线检察官还认真结合检察机关办理涉疫诈骗案件的特点,提出十项防范建议,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首先,购买耗材时需要谨慎。 防护物资紧缺,网络、朋友圈的资源也不一定可靠。 应尽量选择在实体药店和正规购物网站购买。 如果是通过朋友圈购买,应充分了解对方的资质、信用和实力,不要因为心急而被别人的谎言所欺骗。

其次,网上支付需谨慎。 如果对方要求预付定金、转账、汇款等,您一定要高度警惕,并反复确认。 不要轻易给陌生人钱,也不要因为急于购买而轻易交出钱。 尽量选择正规合法的第三方平台进行交易。

第三,奉献爱心要谨慎。 爱心捐赠应通过正规渠道进行,不要相信以自己名义或通过非正规渠道组织的慈善捐赠。

第四,看到“特效药”需提高警惕。 要通过官方网站和国家发布的权威信息了解特效药的种类和功效,时刻关注信息辟谣,不轻信、购买“新型冠状病毒”特效药。 如果出现症状,应及时就医,不要盲目相信所谓“专家”“权威人物”“安利”的产品。

第五,网上支付需谨慎。 要加强微信群管理,启用群验证和实名制,防止陌生人随意加入群。 不要轻信班级QQ群、企业或学校微信群中的网络教学费、优惠费等信息。 若微信群中发布了收费相关信息,应仔细核实,并与相关人员电话沟通确认,切勿急于付费。 对于群内出现的其他可疑信息,应尽快反馈给学校、企业等相关单位和责任人。

第六,网上求职需谨慎。 不要轻信网上诈骗、高额返利等信息,警惕需要缴纳押金或培训费的招聘信息。 相关信息一定要及时与劳动人事、人才市场监管等部门确认,以免上当受骗。

第七,客户服务异常时需谨慎。 不要简单地认为物品因疫情被扣留或需要检查等,并要求提供资金担保和缴纳相关费用的信息。 您必须及时联系发货人、物流公司、相关检验检疫部门的官方网站或咨询电话,确认物品。 流通信息。

八是企业复工复产需谨防舞弊。 企业复工复产时,必须通过正规渠道获取物资和资金,防止财产损失。 不要信任那些要求提供帐户信息以提供原材料、无担保贷款或快速贷款的服务。 各类复工复产检查也要认真排查,防止不法分子冒充公职人员向企业收取“罚款”。

第九,证据必须完整保存。 做一个有思想的人,在交易过程中留下聊天记录、支付记录等相关痕迹或证据。 特别是为了不给不法分子可乘之机,转账时一定要写明备注,如“购买口罩押金”、“购买防疫物资付款”等。

第十,面对上当受骗,要果断。 如果发现违法线索或发生诈骗行为,必须通过相关司法程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避免私自处理引发不必要的冲突。 公民和企业发现涉嫌诈骗等线索,应及时向司法机关举报。 一旦发现受骗,应立即举报。 有确凿证据证明存在诈骗行为,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可以申请检察机关立案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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